《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情形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可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也遵循作者享有的一般原则,只是由于用于商业性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往往不是由单个自然人创作完成,而是涉及企业或多人共同或综合的创意。而且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非常快,所以存在着不同版本的计算机软件之间可能只有微小的差别,但这微小的差别并不是同一主体完成的等等情况,造成了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比一般的文字、美术等作品要复杂的特点。
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首要判断依据就是作品本身的署名。计算机软件如何署名?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有几种方式:(1)以权利人名称或简称作为软件名称;(2)软件开发文档中明确该软件的开发者及著作权归属;(3)软件安装程序、运行程序中嵌入版权声明明确软件开发者及著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用户接触不到的软件源代码是没有开发者或权利人署名的,而这部分内容才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部分,权利人往往通过向有关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来确认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