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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成为剽窃对象?

时间:2017-08-11 16:39来源:

  首先,剽窃的对象是整部作品,其最典型的形态就是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去出版、发行。但作为剽窃对象的作品不一定要具有著作权,比如,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已畅销近百年的“少男少女丛书”,剽窃了蒲松龄两篇作品。其中一篇是《The Wonderful Pear.Tree》(《奇妙的梨树》),另一篇叫《The Maid in the Mirror》(《镜中少女》)。但这两篇配有华人形象插图的故事,著作者名字却是“Frances Carpenter”。显然,蒲松龄的这两部作品虽然早就没有著作权,但依然是剽窃的对象。

  其次,剽窃的对象也可以是作品中的部分要素。这就涉及对作品概念进行科学界定问题。传统上认为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本身并非科学概念,含混模糊,不能分析其中的构成要素。本书认为,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上的各种要素构成,包括符形组合以及思想观点、艺术形象、情节、结构、体裁、题材等等。在这些要素中,作为剽窃对象的,一般是作品中某一部分的符形组合或作品中蕴含的思想观点、艺术形象、情节等要素。比如,在艺术作品中,多以形象、情节等要素为剽窃对象,在学术作品中多以思想观点为剽窃对象。

  至于体裁、题材、结构、风格、艺术底蕴等作品要素,对之进行模仿有助于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一般不作为剽窃的对象。另外,根据特定作品中要素的来源,我们可以划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两个部分。作为剽窃对象的作品要素,应当是作品中的增量部分。比如,中国某学者甲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A论文中剽窃了国外学者乙在B论文中的思想观点,国内其他学者从A论文中再次剽窃该思想观点的,其剽窃的对象还是乙在B论文中的思想观点。相对于B论文而言,该思想观点在A论文中属于一种存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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