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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行为的公法责任

时间:2017-08-11 16:38来源:

  根据侵权行为与著作权权能的关系,可以把侵权行为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其中,直接侵权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许可直接行使各种著作权权能的行为,而间接侵权则并非直接行使各种著作权权能,而是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各种帮助或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包括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两种情形。

  在传统侵权法上,没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只有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的概念。所谓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对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观说,该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仅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有通谋的意思,即使没有共同的通谋的意思,也至少对损害有共同的认识。英美法国家采取主观说,德国法也基本坚持此说。另一种是客观说,该说主张行为人之间客观行为的共同,日、法等国坚持共同行为说。

  在著作权法上,是否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着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民法上已经有着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况下,引进英美法上的间接侵权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平衡间接侵权人(主要是传播技术、传播渠道提供者,如网络经营商)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帮助侵权认定上,要求间接侵权人须具有主观过错。在帮助侵权产生之连带责任承担上,要求间接侵权人和盲棒侵权人之间具有共谋。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有效提高了间接侵权认定的门槛,减轻了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从而有助于促进传播技术的创新和传播渠道的开拓;另一方面,也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代位侵权中,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传播技术、渠道提供者代位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在著作权法上,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没有违反民法的基本原理,与共同侵权制度也并不冲突,而是在著作权人、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人三者之间分配风险与负担,实现三者利益的均衡,体现了著作权制度的特殊要求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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