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被处罚入、受害人、经复审被驳回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与维持或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机关(现为国家版权局);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指上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撤销或维持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具体有三种情况:
(1)被处罚人或受害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纠纷。被处罚人可能认为行政处罚过重或不应该处罚。受害人可能认为行政处罚过轻或不处罚不妥。
(2)经复审被驳回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机关的纠纷。软件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向软件著作权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复审后如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可以就此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
(3)就维持或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问题,当事人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机关的纠纷。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任何入都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撤销登记,异议不成立则维持登记。对撤销或维持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软件著作权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只规定对撤销登记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对复审的决定如果不服,当事人依《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