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权的意义上,可以把软件分为公有领域软件、商业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
包括软件在内的作品从其创作完成时起就享有版权,从其发表时起就实际受到保护。超过版权保护期的软件不再受版权保护,进入公有领域;如果版权人对于仍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软件明确表明放弃版权,则这种软件也进入公有领域。由于现代意义上的电子计算机刚刚诞生半个世纪,国外软件产业的兴起也才30多年,而国际通行的软件保护期又是50年(我国对国内软件的保护期现行规定为25年 25年),所以可以说,公有领域软件中现在尚不存在因超过版权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只有因版权人放弃版权而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主要有下列特征:(1)版权已被放弃,不受版权保护;(2)可以进行任何目的的复制,不论是为了存档还是为了销售,都不受限制;(3)允许进行修改;(4)允许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5)允许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或称演绎软件),并可复制、销售。
商业软件、共享软件、免费软件都不属于公有领域软件,因而都享有版权保护。
人们通常从软件出版单位和计算机商家购买软件时,取得的只是使用该软件的许可,而软件的版权人和出版单位则分别保留了软件的版权和专有出版权。软件许可合同的作用,就是对如何使用软件进行指导和限制。
在非公有领域软件中,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或commercial software)通常具有下列特征:(1)软件受版权保护;(2)可以进行存档复制,而备份复制只当原版软件运行失败或者已经损坏时才可以进行;(3)不允许进行修改,除非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而进行的必要的修改;(4)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当然,这是一种见解。关于反向工程是否允许和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应依据各国国内法确定。)(5)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
共享软件(shareware)实质上也是一种商业软件,因此它也具有商业软件的上述特征。但是它是在试用基础上提供的一种商业软件,所以也称为试用软件。共享软件的作者通常通过公告牌(BBS)、联机服务、出售磁盘和个人之间的复制来发行其软件。软件的共享版既可以包含该软件的全部功能,也可以只包含该软件的部分功能;~般只提供目标文本,而不提供源文本。将软件作为共享软件来发行提供试用,其目的是为了让潜在的用户通过试用来决定是否购买。通常作者会要求,如果试用者喜欢并且希望在试用期过后继续使用该软件,就应向其支付少量费用,并加以登记,以便作者进一步为用户提供软件的更新版本、故障的排除方法和其他支持。关于共享软件是否享有版权及如何享有版权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最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Trumpet Software Pty Ltd.和Tattam诉Ozmail Pty Ltd.一案中,就此问题做出世纪性的判决。本书对此案有介绍。
免费软件(freeware)是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软件。常常通过和共享软件相同的方式发行。免费软件有下列特征:(1)受版权保护;(2)可进行存档复制,也可以为发行而复制,此时发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3)允许和鼓励修改软件;(4)允许进行反向工程,不必经过明确许可;(5)允许和鼓励开发衍生软件,但这种衍生软件也必须是免费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