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延伸到计算机软件,就是《条例》第6条规定的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一原则被称为“构思/表达二分法原则”。按照这项原则,如果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自己的软件时使用了他人软件的表达,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软件的侵权;如果在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中仅仅使用了他人计算机程序的构思,则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在构思/表达二分法原则下有几个推论:第一个推论就是构思/表达合并推论,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有一种,这种表达同其所表达的构思已经合并在一起以致很难划分,则他人在表达这一构思时使用这一表达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二个推论是“表达选择有限”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有极其有限的少数几种,则这种类型的表达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本条是著作权原理中的“表达选择有限”原则在软件著作权中保护的具体体现。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头文件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程序里面的一些声明或者常量的定义、函数的声明,并没有可执行代码。为什么要写头文件呢?其目的是提供软件开发的一个接口。如果我们要开发一个软件,特别是要开发跟某些已经有的软件兼容的软件就涉及怎么应用这个头文件,这是一个行业惯例。头文件里面不包含任何的函数的实现,和函数实现的代码不一样,它只是函数的说明、函数的名字、函数的参数,并没有函数具体实现的代码。
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不同,是功能性的作品。世界上一致公认的是,软件的功能不受保护。为了实现功能必要的过程、方法等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都是属于思想的范围内。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著作权原则推论:对于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当它的表达或者表达形式,只有有限或者惟一表达方式的时候,为了使思想为公众所享有、所共用,这种表达也是不受保护的。
头文件不能不允许他人使用,接口规范实际上是惟一的表达思想、运算过程、功能的形式。如果离开了这种形式就不能实现软件兼容的话,这种形式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这种情况刚好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