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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时间:2017-08-11 16:33来源: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向软件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经销商购买、接受权利人赠与、许可正版软件复制品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即正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这里的合法,首先是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软件的复制权和修改权是软件著作权的两项重要权利,归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即使合法取得该复制品的所有权,也不等于取得软件著作权。为了保护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三项法定权利,即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无需软件著作权人另行许可,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软件用户购买的软件一般都是软件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大多数司定在光盘、磁盘等介质中。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获得软件复制品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运行、使用该软件,而运行、使用该软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将该软件装入计算机或者其他能够运行该软件的装置内。

  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内实际上是软件的复制过程,即将软件从光盘或磁盘介质内拷贝到计算机的硬盘中。拷贝以后,在计算机的硬盘中形成了一个软件复制品。当然,大多数情况下,光盘中的安装程序与安装以后形成的运行程序在存储方式上有一些改变,例如,光盘复制品中的安装程序可能是以压缩方式存储的,安装到计算机硬盘后,进行了解压缩。但是从计算机程序的本质上看,光盘中存储的软件复制品与安装后硬盘中存在的软件复制品是一致的,属于同一程序的复制品。

  有些程序,计算机可以直接从光盘介质中读取程序运行,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复制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计算机运行软件时必须将程序从光盘或者磁盘中调入RAM(随机存取存储器,即通常说的“内存”)中进行运行。此时,在RAM中同样会形成复制品,不过这种复制品在关机后将会消失。一般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目前,大多数软件均需要将程序拷贝到计算机的硬盘中运行。为了保护消费者运行已购买的软件的权利,本条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依法赋予软件持有者将软件装入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的权利。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我们知道,一般的软件复制品均存储在光盘和磁盘中,而光盘和磁盘均会因环境变化、受到外力影响而损坏,造成存储的软件程序丢失或者无法读取。这种情况下,软件持有者惟一的防备措施就是制作备份复制品,一旦软件程序受到损坏或者丢失,可以利用备份复制品进行恢复。实际上,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软件权利人。因为,软件权利人将软件复制品销售出去后,应该保证用户正常使用软件。如果软件受到损坏,软件权利人有负责帮助恢复的义务。法律许可软件用户自行制作复制品后,也减少了软件权利人的麻烦。

  软件复制非常简单,一般用户均会利用计算机的拷贝功能很容易地实现。技术上的方便性造成了软件盗版比较普遍,如果将备份的软件复制品向外进行分发就构成了盗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备份复制品仅限于软件持有人的备份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提供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光盘传递、互联网传送等。另外,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持有人一旦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其有义务将复制品销毁。丧失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的情况包括许可合同到期、软件复制品转让等。例如,一个用户购买了用友财务软件包,其在使用以后,可以将该软件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但是软件转让后,该用户自己必须将所有的软件复制品全部销毁,销毁以后,该用户自己就不能再使用该软件了。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修改权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软件。考虑到软件不同于一般文字作品,软件的主要功能是运行、使用,用户购买软件的目的更看重该软件的功能和用途。由于用户计算机系统环境的复杂性和功能需求的多样性,即使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也未必能够完全适应用户的计算机系统环境和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对于一些计算机用户,就会存在用户为了适应自己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对购买的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情况如果不允许,就必然会损害用户的利益。因此,本条对软件权利人的修改权进行了限制,依法赋予用户在特定条件下的修改权。同时,为了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对于用户的修改权作出了限制,即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综上,本条赋予所有人的权利有三项:一是装入权,即根据使用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二是备份权,即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三是必要修改权,即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他人使用;二是在丧失正版软件所有权时,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是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行使必要修改权而修改后的软件。当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不履行这些义务时,软件权利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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