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管辖规则,各国规定不一,有的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有的使用特殊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没有特别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都是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侵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即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就地域管辖来说,“侵权行为地”在著作权诉讼中的适用有一定的复杂性。作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侵权复制晶的传播面广,如果按“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就可能导致管辖权过于宽泛。为此,有学者提出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有序化”的对策,即通过适当的司法解释来规范地域管辖问题。首先主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主要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的,由被告住所的法院管辖,主要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而被告住所地不明的,由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就级别管辖来说,著作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从而解决了基层法院难以胜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已积累了一定审理著作权案件的经验,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初审的著作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