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波斯纳将剽窃界定为一种欺诈性的复制,剽窃行为之成立须以剽窃者的故意为条件。鉴于剽窃问题不仅牵涉到作者的私益,而且关系到思想观点的发展脉络,涉及社会文化发展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无过失责任方式。剽窃之成立不应以剽窃者的主观过错为条件,不过,考量剽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方面具有参考意义。对于故意剽窃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采取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对于非故意剽窃的情形,可以让其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没有造成损失的,则不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剽窃之成立也不应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几种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采用何种责任方式,除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外,还需要考量剽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如如果剽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需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剽窃行为导致了作者的经济损失,包括版税的损失或科研奖励方面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当然,对于损害后果轻微的,也可以只要求其停止侵害,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在衡量剽窃的法律责任时,剽窃部分的数量、质量在被剽窃作品以及剽窃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考虑。如果剽窃部分量大,而且属于被剽窃作品的精华部分,自然会对作者产生更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剽窃者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果在剽窃者的作品中,剽窃部分的数量越多,而且构成了剽窃作品的核心,那么,剽窃者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剽窃部分所占的量不大,只是用来佐证剽窃者自己的观点。剽窃者在作品中添加的增量要素部分越多,质量越高,作品独创性越强,剽窃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当更轻一些。
另外,剽窃思想观点尽管不影响侵犯著作权的定性,但对于法律责任之承担有着绝对的关系。仅仅是对思想观点的剽窃一般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比较轻微的,或者仅仅是出于技术性的失误,一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进行追究。为了避免思想观点的剽窃,就需要在作品中进行必要的注释,注释指明了思想观点的归属,维护了他人的署名权,自然就不涉及侵权问题。当然,如果某一思想观点是其自己苦思冥想出来的,本身不是有意对他人既有观点的重复,就不需要进行注释,阐明思想观点的来源。
剽窃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署名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者的继承人或国家指定机构有权要求社会公众对作品进行正确地署名,要求剽窃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这种剽窃不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主观恶意程度比较深,非法获利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特别严重的,自然也可以课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