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BBS和IPP的管制制度

时间:2017-08-11 16:27来源:

  鉴于BBS在信息交流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BBS和IPP的管制制度显得极为必要:

  首先,管制IPP应从其设立开始,可以通过实行严格的审批与监管制度使BBS从一开始就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都对BBS的专项申请审批作了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严展电子公告服务。审批设立BBS的条件包括:(1)栏目明确制度,有确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不得超越审批范围随意开设;(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张贴制度,IPP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其次,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l)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的义务,这是由ISP的业务性质所决定的。所谓“中立”,是指ISP应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以在他们之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中介者地位,但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除外。据此,ISP对信息的发送、内容的选择、信息的接收者及信息获取的方法不应干涉,也不应更改处于传输、存储阶段的信息内容。否则,即违背了中立的义务,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或豁免待遇。(2)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即在其知道或被告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遮拦、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3)协助调查的义务。即一旦发生侵权或违法行为时,应司法或执法机关的要求,积极提供有关证据。(4)合理注意义务。即对提供诸如Web服务器、虚拟主机、BBS、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等信息交流空间的ISP,应当按照常识,对在其系统中公开的、显而易见的、存在较长时间的违法、侵权信息予以制止;要求ISP设立一套严格的登记制度,对有关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如住所、电话号码等予以登记备案,以备不时之需。另外,还要求ISP应在其系统或网络的明显位置刊登相关启事,对其客户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有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侵权或违法的用户,应中止其账号,拒绝继续为其提供相关服务。(5)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即提供物理网络、接入服务者,对于用户在特定的点与点之间的非公开的信息交流不得干涉;对于用户j}公开的信息交流,ISP除采取技术过滤措施外,不得采取其他方法刺探、干涉;ISP对于用户向其提供登记的有关信息内容。除应司法、执法机关或受害人要求外,不得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规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及电子公告信息的发布行为,明确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从而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私法保护和社会进步。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