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是很低的,它不要求作品的创作水平的高度如何,只要求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可。大量测试证明,除了极个别的特定情况外,同一个软件由不同人开发的结果是不会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是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它必然具有一些最起码的“创造性”,或者说与众不同的个性。
其次,软件必须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只有确确实实被开发出来,也就是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当然,记录(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任何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