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主页的独创性

时间:2017-08-11 16:23来源:

  从传统角度看,要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必须满足原创性的要求。然而对作品的原创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在版权界、司法界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是与该作品的创造性紧密相联的,一部作品只有与以往的作品截然不同才具有原创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就是指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若是作者独立的创作,而非抄袭他人的,该作品便具有原创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对这一概念作过如下解释:作品的原仓lj,l生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独立的创作而不是抄袭,再加上稍许的创造性。如美国版权法即是这种观点。在这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从版权法形成发展的历史来看,版权概念的形成及版权保护制度的出现,其初衷均为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不过随着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演变,版权已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形成现代意义的版权。现代的版权法是以保护精神作品的创作者的复制权的基点的法律,其所保护的主要是著作者的权利。故,所谓“原创”仅是指作品是由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不是复制于他人的作品,而且具备一定的独特的构思或创意。因此,即使某一作品与他人的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上相似,如果该作品的作者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行为的真实存在,这一作品还应认定为存在原创性的。原创性的确定有时候很容易,比如海明威的小说《永别了,武器》,完全是作者思想的真实表达,而不是取自公有领域的信息。但有时候,一个作品可能是由公有领域信息所组成的“特殊果实”,原创性的确定将存在很大的难度,比如一个主页的原创性问题。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