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登记将为软件著作权人带来哪些好处

时间:2017-08-11 16:21来源:

  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规定,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自愿登记的原则,向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这是《条例》2001年修改时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前的《条例》中(第2条)曾经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前提,实行的是“半强制性”的登记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特别是适应著作权自动产生和保护的原则,现行《条例》明确地将登记制度改为自愿的原则。在前述第5条所列举的实例中,可以看出原告的软件虽然没有在我国进行登记,也同样受到保护。

  根据本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订立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也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我国采取的是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的办法,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以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通过《条例》特殊规定以及继承、受让而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是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或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单独完成的软件登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是由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软件登记文件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因为,软件著作权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的,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然而,实践中,众多的软件著作权人,特别是国内软件著作权人都自愿选择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因为登记将为软件著作权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带来诸多的好处:

  (1)登记后,登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登记事项,特别是证明权属关系的初步证明,今后一旦出现纠纷,有据可查。

  (2)便于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例如,税收部门可将软件登记证明作为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材料,科技部门可将登记证明作为评审和管理的基本材料。

  (3)有利于软件贸易,例如:软件登记证明常常作为软件著作权质押的文件,作为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投资、转让等产权交易中的文件材料。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