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实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软件产业自身的技术特点依法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一,它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软件著作权辅助措施。对于这个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效力,学者和专家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是“帮助、协助、配合、公示”的作用。
“帮助”作用是指由国家法定的机构帮助软件著作权人固定保存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据,确定、理顺、调整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中的关系,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软件登记证明减轻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作用是指协助司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通过登记证明文件,了解和掌握登记软件法律关系和技术状况等情况,确定诉讼或投诉证据的有效性,以便及时、快捷地审判、处理软件侵权纠纷。
“配合”作用是指配合我国有关的政府部门为加强对软件行业和应用情况的宏观管理、调控,建立软件行业发展和应用方面的政策,促进合法的软件产品传播和市场流通。例如,我国对软件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时要求软件企业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公示”作用是指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一方面可有效避免重复开发、投资,另一方面公众能对软件登记者的权利登记软件进行有效监督。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后,对于登记提交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到登记机构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