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昊专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律师代理软件侵权案件。在合同纠纷中,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优思软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千亿物管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US070618KF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千亿物管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才书面函告优思软件公司收费模块存在问题,不能正式投入使用,并拒绝付款。经现场勘验,诉争软件并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拒付软件开发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约。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双方依据《泉州千亿物业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已对软件的技术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审查本案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以上述约定的条款为准。千亿物管公司提出对讼争软件进行质量鉴定,但并未说明或证明何为物业管理程序的一般标准和要求,千亿物管公司该项申请法律依据不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千亿物管公司应予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3000元,并在软件初验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0元,但千亿物管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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