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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的认定

时间:2016-01-13 11:46来源:未知

  【导读】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主意看主观是否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是否起到作用。
 

  【基本案情】两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的知识产权。被告张丽仙系个体工商户,即上海市徐汇区福达百货店(后更名为上海市徐汇区福达华联超市加盟店)负责人,其于2003年5月代表该店与华联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被告瀚唐公司是软件开发专业企业,它的“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是为实现华联加盟店香烟销售数据的汇总加工和格式转换功能而专门开发的,它向福达店提供“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帮助张丽仙实现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针对此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福达店的侵权行为中,被告瀚唐公司与福达店基于共同故意,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两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瀚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尽管被告瀚唐公司并没有直接使用两原告主张权利的系争两个软件,但其在明知为福达店开发“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是用于实现福达店的香烟销售数据的汇总加工以及格式转换功能,并供时运数据接收工具接收,导入华联系统Sybase后台数据库,以及张丽仙如果向华联公司购买相应的数据转换程序需要支付一笔费用的情况下,仍向福达店提供其所开发的“瀚唐销售数据生成器”软件,客观上帮助福达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未经授权商业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系争软件的行为。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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