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时间:2016-01-15 14:37来源:未知

  【导读】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基本案情】仲季公司于1997年1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1999年,仲季公司组织开发DICOMate V2.5软件, 2000年初,DICOMate V2.5软件研制开发成功,仲季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商之器公司是台湾企业,1988年1月在台湾注册成立。商之器公司主张:仲季公司是商之器公司投资成立, DICOMate V2.5事实上是商之器公司于1999年委托仲季公司研制开发,商之器公司自始至终都与仲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双虎、季世平有过联系,季世平等在研制开发DICOMate V2.5软件遇到难题时,商之器公司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为他们解决疑难,为了使软件研制成功,商之器公司还出资委托日本EBM公司的软件专家Masao Kobayshi负责上述软件的功能规划和指标的咨询等工作。商之器公司认为:仲季公司将商之器公司开发的DICOMate V2。5软件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著作权,并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软件以获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软件著作权,商之器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仲季公司是否侵犯商之器公司之软件著作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商之器公司提出,尽管仲季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DICOMate V2.5软件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仅仅是初步证明,不能以此为据认定仲季公司就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商之器公司并未提供给法院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正确的著作权人,而提出的一些证据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应当确认其效力。另商之器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还提出,该软件属其委托仲季公司进行开发,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但商之器公司并不能提供书面证明,《著作权法》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纵观本案,事实清晰,法院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也相当公道。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chatok.com)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