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
被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原告深圳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4年6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称:
原告分别于2001年3月、10月开发了《SYSS》MIS软件系列,并于2002年6月取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产品登记证书。 2003年2月,原属原告公司的职员Z某、Y某、F某、H某以个人股东名义成立了被告公司,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计算机软件私自使用,用于商业经营。上述源程序创作的《SYSS》项目建议书、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软件系统服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著作权均被被告盗用。
本所软件著作权团队调查取证查明,向法院依法对被告保存在广州市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软件评测中心的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及操作手册予以查封提出申请。经过对原、被告双方操作手册的对比,某公司销售的某信息系统软件,其操作手册的章节结构、文字说明与原告深圳某公司的《SYSS》门店系统软件的操作手册基本相同,只有其中的部分插图、表格不同,在一些非主要的功能上有所区别。
某公司由Z某、Y某、F某、H某四名股东发起设立。Z某任董事长,Y某、F某任董事会成员,H某任监事。其中Z某、Y某曾在深圳某公司任职;H某曾在深圳某公司技术部担任经理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
难点一:本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如何在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出乎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反将被告一军?
代理案件过程中,本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书写相关文书请求法院委托相关鉴定,得到法院的许可,且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被告提供的源代码与保全的目标程序是否相符,原、被告源代码是否相似进行鉴定。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与北上广深多家鉴定中心交流,本所软件著作权团队与原告沟通,并征得原告同意自行通过手中掌握的被告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源代码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进行鉴定,而结果与法院委托的鉴定之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后经法院查证,且被告也承认其向法院提供的源代码经编译后与本院保全的目标程序不一致。
难点二:公道自在人心,真相最终大白,本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如何得到原告的一致肯定。
原告深圳某公司对其研制开发的《SYSS》门店系统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某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中剽窃原告的《SYSS》门店系统操作手册的内容,应承担侵权责任。被控侵权的某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只有被告拥有,但被告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观点,通过 4次庭审,替原告争取赔偿150万元。
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邮箱:cjc@changhao.lawyer,电话:13808808035
更多商业秘密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