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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研究

时间:2017-09-12 10:5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弥补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法律强制手段由侵权方向被侵权方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2015年12 月2 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了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送审稿》第68 条对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在专利侵权判决中,我国法院不仅倾向选择法定赔偿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而且专利赔偿数额较低。

    我国理论界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制度层面进行研究,侧重于研究专利侵权损害制度对激励创新与专利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个方面则是从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方法着手,研究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对专利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2009 年10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 2008 年修改、2009 年实施的《专利法》第65 条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缺乏实证研究。为了弥补这个不足,本文选择依据200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专利法》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为样本,对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分析可能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1 研究假设 
    专利侵权损害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而且因激励创新而对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面临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难题。为了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2009 年10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专利法》第65 条对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和适用顺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

     ( 1) 赋予法院判决法定赔偿1 - 100 万元的自由裁量权,鼓励适当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 2) 限制法定赔偿方法的适用,鼓励适用非法定赔偿( 非法定赔偿指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专利许可费) ,从选择和适用计算损害赔偿额方法的顺序来看,我国现行《专利法》明确要求首先以“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其次是“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接着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最后才是“法定赔偿”。

    这种选择排序说明,我国《专利法》希望优先适用非法定赔偿( 前三种计算方法) ,限制适用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三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额时,才以法定赔偿的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2 研究方法

     21 模型构建

     由于2015 年12 月2 日国务院法制公开的《专利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68 条对法定赔偿作了重大修改,所以本文重点考察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但是,如果将非法定赔偿直接予以忽略或剔除,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选择性偏误,进而导致结果偏差。为了克服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本文采用Heckman 两阶段模型,对法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进行估计。第一阶段采用Probit 离散选择模型估计法定赔偿计算赔偿额方法的概率,利用Probit 模型,估算IMR( inverse mills ratio) 。第二阶段将IMR 作为一个额外变量,引入影响赔偿额因素的回归方程,检验样本选择偏误的显著程度并予以修正。

     22 变量选择

    本文以专利侵权赔偿总额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专利法》第65 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包括判决侵权赔偿数额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解释变量拟从涉案专利质量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两个维度,来确定具体观察变量。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验证假设H1,首先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图1 显示统计结果: 在318 份法院判决书中,选择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参照专利许可费方法计算赔偿额的案件数量仅有18 件,占总案件数量的5.63%; 而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数为300 件,占总案件量的94.34%。这说明采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判决的案件,远远高于选择其他计算方法。

     32 Heckman 二阶段模型计量结果

    根据本文建立的计量经济模型,采用Heckman 二阶段法,对各因素对法定赔偿额的影响效果进行验证。

    首先,考察第一阶段选择方程的计量结果。这主要考察哪些因素会影响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结果显示: 侵权人数量与发明专利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的选择影响不显著。但是符号为正,表明侵权人数量的多少对选择何种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没有明显的决定作用。是否为发明专利,对选择何种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也不构成显著影响。权利人数量、请求赔偿额以及专利年龄等因素,对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选择有影响显著。符号为正,表明权利人数量越多、请求赔偿额越高以及专利年龄越长,在选择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更倾向于选择法定赔偿。案件持续时间、专利有效时间、实用新型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选择影响显著,且符号为负。这表明案件持续时间越长、专利有效时间越长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式时更倾向于选择非法定赔偿; 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以及案件性质为一审时,则更倾向于选择非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
其次,考察第二阶段的计量结果。专利有效时间与专利年龄对赔偿额的影响不显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对侵权赔偿额有显著影响作用,且符号为正,即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对赔偿额有正向影响。其中,实用新型符号与第一阶段相反,这表明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赔偿更倾向于非法定赔偿。案件持续时间对赔偿额的影响不显著。权利人数量、侵权人数量和案件性质对赔偿额有显著影响,且符号为正,即权利人数量、侵权人数量和案件性质对赔偿额有正向影响。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 虽然《专利法》第65 条第1款限制法定赔偿和提供法定赔偿数额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实现,但是法院严格依据《专利法》第65 条第2 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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