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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

时间:2018-11-18 00:10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制。在表面侵权责任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 被控侵权人仍然可以软件著作权权利限制作为侵权例外, 提出抗辩。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有多种表现形态, 如有时间的限制, 超过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 财产权利就不再为法律所保护。由于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消了关于软件的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的规定, 当前已失去研究意义, 而公共秩序保留、相似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是一般著作权共有的权利限制, 未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领域呈现突出的个性特点, 所以, 以下重点探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三类较突出个性特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形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 对他人的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不付报酬的例外规定。该权利只能基于民法的特别规定而不能由民法的一般权利模型赋予。合理使用制度的直接法理依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对作品的垄断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而在整体上不利于社会, 对著作权做出限制的可能性使得公众对著作权的分享成为可能。(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又可称为权利一次用尽。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其在现实中必须存在于特定的有形产品。对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销售意味着对该产品的所有权的丧失; 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权利穷竭是基于对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没有禁止规定就是可以作为的法理来讲, 软件版权人的出借权在软件复制品售出后即告穷竭。

3、 计算机软件的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 是指一种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复制和翻译, 从而使其编码和结构可被观察和分析的方法。

     在实践过程中,应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避免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等情形下滥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则。(版权所有长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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