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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利用“外挂”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8-11-18 01:09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通过利用“外挂”牟利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对复制发行“外挂”牟利行为进行定性, 首先需要对外挂程序本身的性质做出界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03 年12月18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经营游戏“外挂”和“私服”被认为是非法出版行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1998 年12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外挂程序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第1 条至第10 条规定的出版物,因此,“外挂”可以认定为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非法出版物。利用外挂软件牟利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 在制作外挂过程中, 行为人制作的外挂软件可能使用被外挂的软件的声音、图形、文字等要素。这些要素都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因此, 行为人在制作外挂牟利的过程中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上所述, 制作“外挂”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 利用“外挂”牟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

        在认定通过制作外挂牟利的行为性质时,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分析制作“外挂”、复制发行“外挂”的两个阶段可能构成的犯罪的基础上, 根据罪数理论来加以认定, 而不能武断地认为利用“外挂”牟利的行为只会构成某一个确定的罪名。(版权所有长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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