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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策划权属抗辩让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成立

时间:2018-11-20 14:46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能否成立,原告首先必须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诉争软件的著作权。被告一方如果能够在最初即以权属抗辩致使原告诉权丧失,则可以釜底抽薪,顺利摆脱漫长诉讼;即便不能足以使法院驳回其起诉,也可以强化后续的抗辩理由,增加原告的诉讼难度。实践中,律师策划权属抗辨有两大途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一)从著作权法本身规定的主体问题出发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界定复杂,权利客体的技术界限不易明确区分 。

        一般系由有组织的群体按照分工协作开发,既有投资者,又会有实际开发者,也存在单位开发和自然人开发等不同情况,使权利人与实际开发者相脱离,加之计算机软件作为财产权的转让流转,更使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界定复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 条到第13 条分别规定了一般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和与职务有关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被告一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提出确权之诉,动摇原告的权利主体地位。在“拓能案”中,原告提起侵权诉讼之后,自然人姚毅提起著作权归自己所有的确权之诉,经过确权案件往复审理,才得以回到侵权之诉或者权属抗辩,却又受到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一个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以其是否开发了软件为根据。职务软件的认定本身就非常复杂,诸如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开发的软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开发的软件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都是主张非职务作品的合理理由。一旦被告提出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或者第三人享有著作权,那么原告往往不得不提供关于著作权的关键证据———源程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 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出发

       权利依据模糊是著作权保护软件作品的固有缺陷。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等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文档,可以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著作权证书》和《登记证书》,以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开发人、申请人,是记载着权利人的法律文件。因此,专业的代理人代原告起诉时,一般都会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往往也是法院立案的依据。然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是源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非任何外在的授权行为,软件自身具有研制复杂、复制容易的特点,后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与原技术成果之间的技术界限不易明确划分。尽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应当进行著作权登记,但登记与否不是法院受理软件侵权之诉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权利是否稳定是被告抗辩的首要理由。(版权所有长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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