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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向你讲解什么方式收集的软件侵权证据更有公信

时间:2018-08-12 00:30来源:未知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还可以请公证机关协助取证,对软件侵权证据以及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时受到时间、地点、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全面地反映事物的全部信息,比如证据取得的过程、时间、地点等,而侵权软件的脆弱性又决定了其作为证据极易被侵权人销毁。若请公证机关对证据及收集过程等予以公证,则既可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也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公证证明作出了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公证证明,一般不作审查、核实,而是直接认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要推翻公证证明,必须有相反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充足,达到能推翻公证证明的程度。可见,公证证明具有相当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司法部、国家版权局也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肯定了公证证据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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