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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和你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是否正确

时间:2018-08-17 01:38来源:未知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成为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保护模式的同时,其正当性也受到很多质疑,要表现在:
       第一,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知识产品不同,必领借助计算机硬件才能完成一定的任务,仅其软件内容而言,只是0和1组成的文档,如何体现其作为作品的独创性φ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既然计算机轼件连独创性都无法体现,何以授予著作权?
       第二,计算机程序究竟是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观念的表达方式,还还是操作方法?就其应用而言,计算机程序一般在植入电脑等硬件之后,是一系列指令的运行,具体来说,是计算机为执行某项任务的机器内部操作方法。如果是操作方法,一般是不能授于著作权。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于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解释释、说明或体现的。“类似的著作权立法还有法国知识产权法等,国际条的有世贸组织的 Trips协议等都明确规定操作方法不适宜授予著作权。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客体,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等,这些作品都是读者通过感官系统来认知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计算机软件很显然不是为了看或者听的,是为了推广和应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他人如果不通过运行该软件,仅通过阅读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是无法得知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所以,计算机件同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在作品应用方式上存在着差别,将计算机软件归于文字作品或其他作品,最得有些牵强。
       第四,推动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主要都是美国欧洲等件技术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大力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并非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性,而是基于本国利益,这与知识产权促进全世界文明进步的立法宗旨相违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究竟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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