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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必看

时间:2017-08-16 17:31来源: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一、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个案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进行认定。在未发生商标侵权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单独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或请求;

  (二)、“被动认定”,即当事人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认定或依职权认定;

  (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即作为侵权判定的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必要予以查明。

  二、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的因素:

  根据《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三、选择适合的管辖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各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同法院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可能会有所差别,企业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该商标知名度更高的地区所在地的法院和向已有认定驰名商标经历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就给原告提供了选择管辖法院的便利,原告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来选择更利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选择适合的侵权案件

  在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就无需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即可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涉及跨类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不同。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保护,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二款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涉及围绕驰名商标注册商号、企业字号的行为。

  商号和企业字号的名称核准一般审核不会非常严格,非权利人也正是看清楚了这一点,通过设立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号和企业字号来傍名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号和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若商标权为在先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号和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在权利冲突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三)、涉及围绕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域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对于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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