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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的归属常见的3大情形

时间:2017-08-16 17:27来源:

  1、雇佣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作开发关系下技术成果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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