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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中不可忽视的事项

时间:2017-08-16 17:26来源:

  在对商标以上情况进行考察后,决定使用目的商标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商标许可合同,对许可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防范控制许可中的风险。合同中应规定内容很多,我们只讨论一些最常见的问题。

  一、商标许可的标的

  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是哪个商标,允许被许可方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许可人可能有几个商标或系列商标,是否都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分割使用,也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标志。一件商标可能指定了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许可使用的项目并不包含所有项目,那么应在合同中明确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有多大。

  如果商标存在相关的商业标记,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域名等,为了商标的有效使用,可以要求权利人将相关商业标记一起授权使用,或者要求权利人不得将相关商业标记转让或许可给不同的商业主体。

  二、商标许可方式

  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许可的类型有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

  在许可合同中应对对许可方式明确约定。普通许可虽然许可使用费较低,但市场上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的主体可能较多,相互容易形成竞争。众多的被许可方为生存而专著于激烈的价格战,有可能因此忽视对品牌商品、服务的维护,导致品牌商品、服务的质量下降,同时过低的价格也会使相当一部分的原有品牌认同者失去认同感,除非产品的市场容量特别大,否则不建议加入这类商标的使用者行列;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垄断对商标的使用,但相对商标许可使用费会比较高,在产品市场容量很大时没必要采用这种方式;排他许可时市场上商标所有权人与被许可人两家主体在使用同一商标时,双方会互相影响。如王老吉商标的影响力就是商标被许可人造就的,作为商标权人可以搭便车;反之同样如此。但一旦某一方有毁坏商标声誉的恶性事件,则双方皆受影响。如南京冠生园事件,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月饼馅,给所有的使用冠生园商标的厂家都带来不利影响。选择这种许可方式也要慎重。

  三、商标许可的时间及地域范围

  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地域范围。被许可是只能在国内使用,还是在国外市场上也可使用,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跨过公司在进行商标许可时,一般会把全球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一般在一个区域获得授权的企业不得到其他区域进行制造销售使用,确保在一个区域得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同时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

  另外要约定合理的使用时间,及商标使用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如西南某药厂使用美国罗氏公司的商标散利痛,商标使用期满之后,罗氏公司不再允许继续使用,药厂多年以来对散利痛的投入全部都打了水漂。

  四、商标许可费的支付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兵强将勇。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提成的依据可以根据利润确定也可依据销售额确定。依据利润确定提成对被许可人比较公平。依据销售额则相对比较清楚,容易核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对方协商选择。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情形,责任如何分担应事先予以约定。如哪些情况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形式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定要具体化,违约金如何计算,如何支付,应采取哪些补救手段等。不要笼统规定违约一方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到时会因约定不明确使条款流于形式。

  双方出现争议协商不成,采取哪种解决方式:是诉讼,还是仲裁?到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当然约定还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否则不生效。

  还有其他一些与双方利益相关的问题也应予以约定,如被许可方是否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被许可方是否要对许可费的数目保密等,被许可方还要注意避免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出现捆绑销售、固定价格或其他不合理附加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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