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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权】最快速度掌握直接侵权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包含缝纫机、拉布装置及一安装构造;其中上述缝纫机包含……;上述拉布装置包含……;上述安装构造包含……;其特征在于:上述安装构造包含……长江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TBJ型同步牵引机,其产品说明书内记载“TBJ型同步牵引机……主要分与单针工业缝纫机匹配的PS型,与单针、双针工业缝纫机匹配的PL型和与腕型缝纫机匹配的PF型。”该说明书还对如何组装安装装置以及如何将安装装置与缝纫机、拉布装置进行组合作了清晰的图文说明。长江厂财务资料显示其还生产、销售缝纫机。

  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的缝纫机技术特征,具备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的其余技术特征及特征部分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法院认定不存在直接侵权。但认为,TBJ-2同步牵引机一旦和缝纫机组合,其技术特征就全面覆盖了专利技术特征。长江厂未举证证明同步牵引机脱离缝纫机后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或者仍能用作其他用途。长江厂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专用于同各种类型缝纫机的配合使用,并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详细说明同步牵引机与缝纫机组合的方法,故其在主观上完全具备促成直接侵权的意图。故法院认定间接侵权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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