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即,其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该权利能否成立或者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权利人本身的努力和行动。作为通过合同等正当程序或者手段掌握有关信息的相对人,在其知悉有关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后或者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后,也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合同法》第43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必看的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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