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领域,众多学说中 “行为特征说” 凭借其显著的合理性脱颖而出,成为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维护商业秘密权益的关键理论支撑。
从犯罪构成层面剖析,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密义务有着清晰且合理的来源。它源自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保管、经手、合法知悉以及使用等行为,而这一切的前提便是能够合法接触商业秘密。以企业研发人员为例,他们日常工作围绕着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展开,因工作便利得以接触这些机密信息,此时,基于这种合法接触,便自然而然地负有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一旦他们违背此义务,将秘密泄露出去,就踏入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畴。这种认定方式紧密贴合实际商业运作场景,精准界定了相关人员的责任边界。
着眼于犯罪手段,违约型犯罪以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为基石。在 “接触 + 近似” 的判定标准里,“接触” 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求行为人必须能够充分知悉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销售主管,他们在日常业务推进中,深入了解产品的核心秘密,包括独特的销售策略、客户资源信息等。若销售主管为谋取私利,将这些通过合法途径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竞争对手,依据 “行为特征说”,无疑构成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学说精准抓住了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犯罪作用角度来看,那些无法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如果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行为本质与其他侵权行为并无二致。例如不参与实际经营、没有合法掌握商业秘密途径的公司股东,他们若试图通过盗窃、贿赂等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由于其不具备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应被认定为 “外部人员”,其行为属于违法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区分不仅清晰明了,更有效避免了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混淆,确保法律制裁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行为特征说”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从犯罪构成、手段到作用,全方位展现出其合理性。无论是司法机关在判定案件时,还是企业在构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过程中,“行为特征说” 都为准确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理论指引。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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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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