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疏忽或意外事件造成商业秘密的消灭,只是商业秘密进入公共领域的一种情况。实际上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商业秘密的“损失”,指并非社会公众,而仅是由于权利人的疏忽或意外,向竞争对手泄露了商业秘密;或竞争对手利用商业间谍手段掌握了商业秘密。此时商业秘密虽未进入公有领域,没有消灭,但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商业秘密,使权
利人的竞争优势受到损害,有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因多了一些使用者而受到损失。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竞争对手千方百计、合法或不合法地挖取,受到损失的情况是最常见的,事实上权利人最要防备的是这种“损失”。至于商业秘密是否“消灭”,往往是竞争者为不正当行为辩护时寻找的救命稻草,是竞争者在其商业间谍行为暴露后的法律抗击手段。
商战不可无秘密,不懂得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企业,在竞争中总是事倍功半。企业应当注意商业秘密管理,包括组织措施、思想措施、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提出保护商业秘密的单方要求、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