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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同行中兼职的管理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兼职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企业中比较常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兼职行为有可能会在局部领域进一步泛化。那么,企业有没有权力制止员工在外兼职,什么情况下有权制止员工在外兼职?

  金先生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金先生平时按公司要求准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从未延误过。由于工作之余的时间比较充裕,便利用业余时间为另一家公司做兼职。该兼职的业务与所在单位的经营、业务都不同。但所在单位得知金先生在外兼职后,要求其终止在外兼职,否则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金先生对此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利用的是工作业余时间,公司有什么权利来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该工作制度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法定工作时间而言,这是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工作义务,在此时间内应当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调度。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我们通常称之为工作业余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该时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工作业余时间由劳动者所有,任何单位、组织对此都无权予以支配和限制。

  从劳动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只要兼职与在职业务无利益冲突,兼职应当被允许。理由为:兼职所需的时间是劳动者的业余时间,这与确立劳动关系条件之下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无冲突。对业余时间的支配权属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自由支配业余时间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的个人时间处分权进行干涉。

  从商业上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应当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这是法律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同样,员工兼职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即兼职的岗位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无任何冲突,不发生任何竞争。这就要求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限制,以免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如兼职人员不违反竞业限制和履行保密业务,其所兼职的工作内容与本单位的业务或经营不存在利害冲突,则兼职行为并不为法律所限制。所以,兼职的成立是以不违反商业竞争和商业秘密为前置条件,同时也以业余时间为基本条件。

  员工兼职是利用自身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为其他公司工作。但员工在兼职时,很可能会有意或无意把本单位一些商业机密泄露出去,如果泄露给竞争对手,对于本单位的打击则是巨大的。关键是如何确认区分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界限。在许多国家,划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和技能的界限都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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