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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权利人所有的抗辩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被控侵权人提出权利人不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属抗辩,这是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抗辩模式。被控侵权人认为只要权利人不对涉案的商业秘密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所有对被控侵权人的指控就不成立,即便是侵权了,也不需要对提起权利救济的人承担责任,因为其本身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最主要的问题是谁该对权利的归属承担举证责任。有的人认为需要由权利人来证明,有的人认为需要被控侵权人来证明。实践中,这两种证明责任是交差进行的,一般情况下,这是要权利人完成的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权利人无权利的权属抗辩,则被控侵权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据此,在实践中又存在如下几种权属抗辩的情况。

  (I)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所有的确权纠纷无不是以被告身份提起权属抗辩的.即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应属于原告,而应属于被告自己,这是由于双方争讼的标的本身就是权利归属的缘故。当然如果这时被告同时向法院请求将权利确认给自己,则被告的抗辩身份在诉讼中将转变为反诉原告,实际上这种确权之诉本身是由本诉和反诉组成的,当事人双方是互为原被告的关系。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也有可能产生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理论上可以预见,但在实践中尚未遇到。参考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例,193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政府(美国标准局)诉杜比埃冷凝器公司(Dubilier Condenser Corp)案有类似这种情况。美国政府提出专利被许可人杜比埃冷凝器公司所使用的专利中“轰炸和鱼雷控制装置”应为美国政府所有,该公司无权享有,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其所得利益和赔偿损失。杜比埃冷凝器公司以这一专利权不属于美国政府,而属于弗朗西斯.W.邓莫尔(Francis W. Dunmore)和帕西瓦尔.D.洛厄尔(Percival D.Lowell),自己是这一专利的被许可人为由进行抗辩,并最终获得胜诉。

  (2)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确权之诉、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都是很常见的。这时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之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抗辩,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对原告虚拟诉讼状态下的抗辩(因为原告并未告第三人),这种虚拟抗辩的结果是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原告,而使原来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成为自己所诉的共同被告。这种由第三人带来的诉讼似有构筑三方诉讼的趋势,由此人们会想到可能还存在着第四方、第五方……总之这种权属抗辩在实践中有极强的相对性,由此而得出的权利归属结论也是相对而言的结果。笔者认为认识这一点,对于指导我们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问题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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