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林娇韵
【关键词】金属材料 商业秘密
【案号】(2004)太知民初第00021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多个员工跳槽到同行公司,技术人员将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用在新公司并生产为产品销售完毕。老东家将离职员工和侵权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其他没有侵权而又卷入是非的员工应在诉讼中运用那些抗辩策略?
【基本案情】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离职员工等四人和侵权公司被告上法庭。首先,原告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非公知信息,且对此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审判焦点就落在了五个被告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侵权?五被告中除了将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产品销售完毕的太仓易冠利公司和在电脑找出记录有商业秘密的周超成立侵权之外,其他三被告均不成立侵权。
【抗辩策略】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民事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策略一般有以下几点:(1)原告所诉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2)主张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3)不明知和不应知的抗辩。 此案中侵权不成立的被告张某明虽然有权接触到商业秘密而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其到过易冠利公司工作接触过,所以免责。
另外两个被告葛某和、王某提出的抗辩理由便是虽然两人都负有保密义务且曾是利里达尔的员工,但是两人并没有机会接触到涉案的技术信息,更谈不上能泄露商业秘密了。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不明知和不应知的抗辩主要是第三人采取的抗辩理由,即第三人通常以其对于“第二人”的违法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应知而抗辩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里的黄金定理“相同(实质性相似) 接触—合法来源”,就算案件的前两个前提都成立,被告能够自证“自行研制”也有机会能免责。被告自证自行研制抗辩,一般应当证明其自行研制的信息形成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之前,否则,在存在被告接触或者有条件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这种接触或者接触可能的事实有可能抵销掉被告自行研制的主张,只是自行研制的事实出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这就会产生举证不充分得不到支持的结果。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时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在认定所涉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的时候,所涉信息在进入司法程序时已成为公知信息时并不代表就不能成立商业秘密,如果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是属于未公知信息,那么商业秘密同样成立。上述的被告抗辩策略中自行研制的抗辩也十分强调举证内容的时间点,时间点决定了抗辩成功免责还是举证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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