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林娇韵
【关键词】商业秘密 医疗设备
【案号】(2014)绍新刑初字第265号
【导读】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秘密,高新企业在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时,无论是员工出走后泄密还是在职员工的蓄意泄密。根源还是在于企业自身需要采取严密完善的保护措施,专业处理过多宗商业秘密案件的邱戈龙律师为大家支招。
【基本案情】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公司),负责电动升降桌驱动系统JC35ET等系列立柱的研发工作。本案两个被告章某、丁某曾在捷昌公司工作,均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及离职以后获得相关竟业限制补偿费。章某在离职后使用化名与其他人成立了与捷昌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并获得5%的技术入股。在明知被告二丁某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利诱其提供捷昌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以新成立公司的名义将不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申请相关专利。捷昌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侦查,二被告也依法到案并且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支招】以本案的捷昌公司为例,保密措施尚且算到位。首先,管理层,技术研发的员工入职时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范围和内容,也可以约定相关的竟业限制条款,必须强调的是竟业限制由年限限制和有偿的。竟业限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息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相反如果用人单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除了浪费用人单位的资源之外,更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年限最高为2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设置过长也会损害劳动者权利。
企业在相关高管技术人员离职时可以再次签订《离职协议》确认保密范围和约定竟业禁止,支付相关费用。在日常管理中,保密措施应当是从相关任职入职就开始。例如:企业有配备企业内网账号密码,应当派发时让员工确认受领,发送相关通知时也需要让员工签字确认。此举是为了将保密措施以固定形式保存下来,因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员工一般会以不知悉商业秘密内容、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为抗辩理由。
我国现实中对保密措施的采用偏重与合同约束,实务中也不要求保密措施的“万无一失”,只要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足够了,一般是“只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客观上能为权利人识别出来,相对人即应望而却步,不应当再实施侵犯行为即可。所谓的“法律是站在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边的”便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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