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上公布共享软件之注册码
共享软件在试用期满后,其权利人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或付费)后,才能继续使用。于是就有某些人破解该软件的注册码(属商业秘密的一种),并公布在网络上,使其他人可免费下载。该种方式是将软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一种实务模式,对软件的实务保护作者在此不予展开。
2.将商业秘密置放于公共空间,使多数人得以任意下载、转载、读取商业秘密经过公众大量阅读、传播之后,自然丧失了秘密性。
3.利用电子邮件窃取商业秘密
对一名黑客而言,入侵、查看、监视他人的E-mail并不是件太复杂的事情(有地址定位与“木马”程序等多种方式)。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对一般公司用户,这样的麻烦是非常有可能遇到的。
4.侵入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取商业秘密
攻击者使用“最易渗透原则”,必然对系统中最薄弱的地方进行攻击。因此,充分、全面、完整地对系统的安全漏洞和安全威胁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测(包括模拟攻击),是设计信息安全系统的必要前提,但是又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合法用户的操作活动。这是网络环境中信息保密系统“有效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的必然要求。
通过互联网侵犯商业秘密最常用的技术方式是电子邮件,由于电子邮件在商业活动中的普遍运用,企业和其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以FTP传送文件、BBS、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以造成泄露或窃取等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至于黑客入侵、破坏秘密信息类型的犯罪行为,更属商业秘密的大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