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权利方可否主张侵权方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备案申请行为,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开展了该方面业务,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原告造成其他人身性损害的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停止相应行为已可以实现对原告的救济,不需再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