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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以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来抗辩无侵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因此,用人单位在雇佣属于竞争对手的跳槽员工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杜绝使用或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材料和信息,也不得仅以与跳槽员工做出不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可见,用人单位在雇佣属于竞争对手的跳槽员工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得仅以与员工做出不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那么,用人单位在雇佣竞争对手的跳槽人员时,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其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呢?

  首先,严格做好跳槽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跳槽员工一般都是一个企业的骨干力量,掌握着一个企业的关键技术和核心经营信息,对跳槽员工的雇佣很可能会被竞争对手认定为是“挖墙脚”的恶意竞争行为。因此,做好对这类员工的聘用工作,是杜绝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侵权纠纷的有利途径。对此,企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跳槽人员提供原单位的《退工证明》等手续,以证明企业不存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不当行为;同时企业还可以制作专用《调查书》、《保证书》,对员工的真实履职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要求员工确保真实保证,并做好相关存档工作,以免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其次,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杜绝使用有关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材料和信息。在使用跳槽人员提供的信息前,应充分了解其信息的来源,并要求提供者出具来源合法的书面《说明》,避免使用跳槽职工带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做好跳槽员工商业秘密侵权教育工作,告知跳槽员工不要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要将载有原单位商业秘密的U盘或者其他载体内容拷贝到企业的工作电脑上。

  最后,企业本身也要做好“不侵权诉讼”的防范,以防止商业竞争中有可能发生的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行为。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权利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市场份额,有时也会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来制止权利人对合法信息的使用。对此,企业可以通过保存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据的形式,如保存好企业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正当途径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所有材料,以证明其自身合法权利。对此,企业在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公证,进一步确认该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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