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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是否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时间:2017-08-16 17:54来源:

  不支付保密费是否构成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抗辩理由?这涉及保密费的性质。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相对人消极不作为就能完成;承担这一义务的人没有额外加重履行负担的水平和范围,仅仅履行这一负担无须在主给付义务外另行支付对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即规定:“保密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关于“保密义务的确定”更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根据合同理论,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后合同义务,该义务源自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保密义务不以约定的义务为条件,也不需要对方给付任何对价,与竞业禁止的约定有原则的区别。即便有的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也约定了权利人相应的给付义务,如权利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义务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不能不遵守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的确定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接触到商业秘密,了解商业秘密的内容;二是明知要保密。”

  在司法个案中,其他一些法院多采取上述做法。在正大公司与众达机械公司等一案中,在正大公司没有给予陈毅朗等人相应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是否意味陈毅朗可以不履行保密义务?法院认为:“该保密义务应认定为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双方已通过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应各自遵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循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如果正大公司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陈何二人可循诉讼程序追索,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保密义务。”在美智公司诉袁军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未向其支付保密费,其没有保密的义务。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披露系争信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被告以原告未支付保密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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