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价值性是资产价值或者竞争价值

时间:2017-08-16 17:53来源:

  并非所有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而必须具有商业价值的特殊品质。而一项信息要具有商业价值,又主要取决于其秘密性;故此,TRIPs对商业秘密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即为:“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实质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价值性”条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层面,它表明了信息应具备的内在品质。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第一,经济维度。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从经济角度看是指一种信息必须具有资产价值或者竞争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在一些裁判文书中,较好地体现了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在凌立陶瓷灯饰厂诉张燕萍一案中,法院认为:

  “……客户名单的经济利益,体现在其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在付出了时间、资金和劳动的基础上而获取的客户名单,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机会,减少交易的费用,为名单的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客户名单的价值可以是已经体现或正体现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将会体现的价值。”

  第二,法律维度。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除了经济上的因素,还必须考虑其适法性;没有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属于一种可流通的“信息”。在我国司法中,有些法院对特定行业的信息的可保护性进行了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取得技术秘密,但不能取得经营秘密。”一些法院会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强人路公司诉辰邮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来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前提条件就是其诉称的该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当事人对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获取、使用等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由于本案所涉的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其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有关数据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上诉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法律上的非价值性不宜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在阶梯文化公司诉姚志强商业秘密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合法办学的资质。法院就此认定:“即使原告阶梯公司在幼儿英语教学培训中积累的‘经营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其办学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质上也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在该案中,即使原告的“经营信息”来源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定,可能受到相关处罚,但也不是被告不端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正当理由。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