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采用违法手段签订保密协议
比如不签订保密协议就解聘、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奖金打折扣等等。
二、企业不能明确保密的范围,采用广而泛的模糊词句来概括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含义。比如保密的范围写成 “所有××资料”、 “所有××信息”、 “本企业的所有技术和各种信息”。
三、对和哪些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不明确。有的企业以为保密协议要和所有员工签订才稳妥,导致签的对象范围过大。比如有的岗位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也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如保洁人员、生产线普通操作工人等。
四、在约定竞业禁止方面,对竞业禁止的期间和区域约定不合理。在补偿金方面工资总额已经包含了补偿金,这是不合法的。
五、员工的工作岗位随技术和信息的进步发生改变时,企业没有及时重新与其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