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直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实施,这是其确立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使用的概念是非专利技术。随着中国合同法的统一,<技术合同法》有关内容并入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用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规定,是迄今中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成为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规范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实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1998年《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及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等作出进一步解释。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重要指导作用。目前,广东、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