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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式跳槽”危及企业生存, 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时间:2015-12-28 17:01来源:未知

  当前市场上,人才流动加快,各企业一方面相尽方法留住现有人才,另一方面也火眼金睛地盯住同行企业里的精英,而同样被盯住的还有这些精英所掌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这些握着金刚钻的行家里手一有风吹草动,各公司的人事部门或者猎头公司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用尽浑身解数将其收至麾下。而那些别炒的公司所面临的不仅仅是人才的流失,更是商业秘密泄露的危险。
 

  据公开资料,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在接受新的员工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考虑到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别人商业秘密者张开了双臂。
 

  企业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

  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
 

  ①保守秘密的义务;

  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

  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

  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
 

  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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