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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标准

时间:2017-08-22 17:39来源:未知

    从笔者参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经验来看,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侵犯技术秘密犯罪负责侦查人员的自身保护;二是为进一步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从证据角度确立自信。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是从刑事诉讼与打击犯罪的角度所做的严肃论证,而是个人的点滴体会。从个人体会的这个角度出发,侦查阶段不论是因为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只要出现了多个鉴定机构多次鉴定的情况,都说明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是出在鉴定机构方面,更多的案件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缘于举报人对其技术秘密的范围没有确定清楚。只要举报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在鉴定的不同阶段发生了变化,那么不论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都必然会发生变化。本案先后有三个鉴定机构参与了侦查阶段的鉴定工作,现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两次鉴定报告为对象,对本节题述的问题做简要阐述。
(1)2005年5月、11月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的两次鉴定报告 
  2005年5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的25个配方中的组分、作用、用量范围为公知信息,但配方上的具体原料组合及确定配方不为公众所知悉;《PBT改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消耗定额中表四记载的数据,生产线和生产能力描述,主要设备一览表等信息内容在企业自己不公开的情况下,他人一般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材料成本分析表》和《销售价格表》记载的企业特定、具体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客户名单及利润损失表》中记载的各客户历史销售记录和利润损失分析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005年11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提供的PBT改性产品配方、工艺及部分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举报人在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时要做充分准备并做必要的检索 
  在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两次不同的鉴定中,举报人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先后发生了变化,既有配方数量上的变化也有对配方限定方面的变化,比如对原料组分配比的区间做了限缩,甚或是将组分配比区间调整成了具体的某个点等;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变化可以理解为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技术上博弈的结果,当然也有举报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配方的真实性,再比如所主张的原料组分配比区间是否已经被公开等,但更多的是被举报方对鉴定结论质疑的结果。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没有再对被举报方实际使用的产品配方、工艺与举报方已经被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产品配方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实质相同做进一步鉴定,而只是对“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出鉴定结论。从这一情况可以判断出,该鉴定机构没有参与该案所需要鉴定事项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后续的鉴定工作就没有再委托该鉴定机构。至于具体原因在此不再细究,但是足以可见在刑事保护的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選择非常重要。 
  笔者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方与鉴定机构接触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有违规的行为发生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继续参与鉴定工作,或者鉴定结论无法被采纳等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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