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服务外包成为重要的战略性产业,成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表现形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经济发展的全局。向来以“世界工厂”著称的中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也卷入了以服务外包为载体的服务产业中。中国作为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在市场规模、人才储备、基础设施、发展潜力方面,均有很大优势,有能力成为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同时,对于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保护措施成为发包方考量接包方的重要标准,因此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大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力度,为发包方提供良性的竞争市场,确保发包方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化解发包方后顾之忧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的地位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服务外包的概述
服务外包是指服务企业或制造企业价值链中原本由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务流程或服务环节以合同方式委托给外部服务供应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委托方称为发包方,受托方称为接包方[1]。如果外包合同的发包方与接包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则称为国际服务外包或离岸服务外包。
(二)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的地位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解为新颖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要素,其界定与TRIPS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
1.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以透漏自己的商业秘密为前提
在服务外包中,发包人要把一部分在价值链条中非核心业务发包给其他企业,通常要以透漏自己的商业秘密为前提。结合服务外包的概念可以看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是以合同作为发包方与接包方的中间桥梁,那么服务外包合同无形中就是双务合同,既对接包人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限制,又约定了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接包方泄露发包方的商业秘密,无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2.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及力度是发包方选择接包方的标准之一
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及保护力度作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服务外包中虽然发包方更看重利益,但作为发包方取得利益的法宝——商业秘密,对其保护的力度显得更为重要,所谓“保住了商业秘密,即取得了利益”。在服务外包中享誉中外的印度,对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比较健全,印度知识产权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地理标示法等,并且根据形势的发展对相关法律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这也是印度成为主要接包地原因之一。因此,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否健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成为服务外包的接包地。
3.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价值链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服务外包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商业秘密,发包方取得利益的法宝,不仅是发包方选择接包方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标准,还是体现服务外包产业链流转方向的基石,也体现了接包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对发包人的诚意。商业秘密应该是服务外包中合作方的公开秘密,但绝不是对第三方公开的秘密。
(三)我国在服务外包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人或者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须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侵权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在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是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式仍然不能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抑制,因为我国法律对损害结果引起的法律责任过于强调填平功能,而对于那些在服务外包中精心设计的窃取商业秘密的加害人,即使权利人追究责任,也仍然获利的事实,无疑于“赢了官司赔了钱”。对于那些故意或者恶意侵犯发包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仅仅承担补偿责任,对于那些专门靠以接包方的名誉套取发包方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那些掌握发包方核心商业秘密的接包方内部高管或者员工等起不到震慑、遏制的作用。故,笔者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者恶意,对那些精心设计套取商业秘密的加害人,具有惩罚、震慑、遏制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因而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中,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的地位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服务外包的概述
服务外包是指服务企业或制造企业价值链中原本由自我提供的部分服务流程或服务环节以合同方式委托给外部服务供应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委托方称为发包方,受托方称为接包方[1]。如果外包合同的发包方与接包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则称为国际服务外包或离岸服务外包。
(二)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中的地位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解为新颖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要素,其界定与TRIPS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
1.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以透漏自己的商业秘密为前提
在服务外包中,发包人要把一部分在价值链条中非核心业务发包给其他企业,通常要以透漏自己的商业秘密为前提。结合服务外包的概念可以看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是以合同作为发包方与接包方的中间桥梁,那么服务外包合同无形中就是双务合同,既对接包人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限制,又约定了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接包方泄露发包方的商业秘密,无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2.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及力度是发包方选择接包方的标准之一
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及保护力度作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服务外包中虽然发包方更看重利益,但作为发包方取得利益的法宝——商业秘密,对其保护的力度显得更为重要,所谓“保住了商业秘密,即取得了利益”。在服务外包中享誉中外的印度,对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比较健全,印度知识产权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地理标示法等,并且根据形势的发展对相关法律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这也是印度成为主要接包地原因之一。因此,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否健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成为服务外包的接包地。
3.商业秘密在服务外包价值链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服务外包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商业秘密,发包方取得利益的法宝,不仅是发包方选择接包方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标准,还是体现服务外包产业链流转方向的基石,也体现了接包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对发包人的诚意。商业秘密应该是服务外包中合作方的公开秘密,但绝不是对第三方公开的秘密。
(三)我国在服务外包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人或者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须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侵权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在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是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式仍然不能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抑制,因为我国法律对损害结果引起的法律责任过于强调填平功能,而对于那些在服务外包中精心设计的窃取商业秘密的加害人,即使权利人追究责任,也仍然获利的事实,无疑于“赢了官司赔了钱”。对于那些故意或者恶意侵犯发包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仅仅承担补偿责任,对于那些专门靠以接包方的名誉套取发包方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那些掌握发包方核心商业秘密的接包方内部高管或者员工等起不到震慑、遏制的作用。故,笔者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者恶意,对那些精心设计套取商业秘密的加害人,具有惩罚、震慑、遏制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因而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中,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