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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华律师协会发布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的六个细节

时间:2017-11-16 19:2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范围的界定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将失去法律调整的力度,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利的切实保护,如果过窄同样起不到全面保护的作用。一般而言,技术信息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熟识的、未申请专利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由于经营信息的外延及其广泛,因此应将其限定为重大的经营信息,即对整个经营活动起关键作用的信息。

    但是符合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的不一定就是商业秘密,要成为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还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特征:http://www.ichatok.com/

    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具有秘密性、新颖性。
    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直接获取的信息,这正反映出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而是指某一行业或准备涉足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秘密的使用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人或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是相对的,亦即知悉的主体是相对的。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技术和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满足新颖性这一条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指其现在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通过将来的使用而体现出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它并不要求在发生侵权诉讼时已被原告所使用,只要将来可能使用,就不能否定其潜在的价值。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既不能用其产生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也不能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成本来计算,有时花费代价很小的商业秘密却可导致巨大的竞争优势。如果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给权利人带来某种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就没有秘密性,法律也没有对之进行保护的必要。这一点使它和政治秘密、个人隐私区分开来。

    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合于使用,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它不限于目前可以在商业中运用,也包括将来司以在商业中运用,、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和原理、愿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确定性不一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其商业秘密就有可感知的实物形式或已用文字材料加以固定,只要求商业秘密构成完整的方案,权利人马上即可将其实施。另外,科学上的定理或某一技术问题的确定公式不应排除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外,因为其本身即属于完整的可应用的。另外即便是某种商业上的概念,构思尚不完整、具体,但与当事人定有保密合同,这种尚不完整、具体的构思,依合同法仍应受到保护。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有的把这个条件成为商业秘密的主观秘密性,这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充分条件”。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措施,使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这个条件之所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主观秘密性,就是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把某种信息当作商业秘密来对待。具体表现为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种保密措施可以是行政措旃、技术性措施或法律措施,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因秘密内容而异。

    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保密的程度,只要权利人对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有效保护措施,即可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要求权利人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也过于苛刻。权利人在当时、当地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就应认为已尽到保密义务,这种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一种可以表示和度量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与有关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有着因果联系,正是因为权利人在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才使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并不要求是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并不要求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使企业成为“固若金汤”的堡垒,在任何情况下都万无一失。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当时看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可。

    保密措施是相对的台理的保密措施,而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绝对的保密措施也不存在。如国外曾有一窃密案是行为人利用激光器将一束光打在玻璃窗上,与会者的谈话引起玻璃震动,使反射回的激光产生极微小的变化,再利用光电转换手段变成相应电信号,最终复原谈话的内容。再如美国的一个著名案例,1970年杜邦公司筹建一条新法制甲烷的生产线,建厂房与安装设备同时进行,机器已安装了一部分,厂房尚未加顶,一天,厂房上空出现了一架飞行可疑的飞机,杜邦公司事后立即起诉了飞机降落后发现的一名摄影师。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三点理由:(1)飞机航行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不被禁止飞行;(2)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包括旅行在内的个人迁徙自由的内容之一;(3)请问杜邦公司有没有用实际行动表明其工地不允许他人参观——在厂房上盖起大棚,或者装了高射机枪或雷达?法庭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是的”,对第三个问题作了否定回答,仍判决该摄影师侵犯了杜邦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庭判决中指出,“法律要求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要求企业为其商业秘密营造一座滴水不漏,可防范任何不可预测和不可察觉的产业间谍行为的堡垒,是不现实的。”http://www.ichatok.com/

    5.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人把这个构成条件归结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何谓信息?“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属性。”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可计量性、共享性、异步性、可伪性。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工商活动中(包括工、农业生产、销售活动在内)有关技术方面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与工商活动无关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6.除了上述几个构成条件之外,商业秘密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商业秘密,包括本身违法和本身不违法但其利用的是违法的商业秘密,这会产生适用法律的冲突:即一方面其内容的利用会违反其它法律的要求,而另一方面适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形式要件,这时就要看适用那个法律更适合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另外不正当的商业秘密,即虽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但属于不道德的,原则上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商业的取得无论是自行开发、自行研制,还是受让、继承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合法性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如某一信息虽符合商业秘密的前述几个构成条件,但若其使用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仅不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反而会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如有较大公害的技术、制假的方法等。

    小结
    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应当预见且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其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从立法精神或立法的科学性而言,似乎不宜把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当犯罪处理,因为在私法理论上,承担民事责任大小一般不受过错程度影响,不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领域,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都有很重要影响,将故意与过失同等看待是不合适的。因此,对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在追求刑事责任时,应当从严把握,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另一方面,侵权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应追求刑事责任。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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