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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吗?

时间:2017-12-30 16:10来源:邱戈龙

  【摘要】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 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等。本文通过对企业中商业秘密流失的现状和具体保密措施进行分析,以提高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
关键词:商业秘密;流失;保密措施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
  在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企业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科技人员等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 对有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 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使用, 但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 不得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 也不得套取兼职单位的技术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从属合同, 保密协议
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第条和第条的授权性规定,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为了使保密协议切实发挥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签订保密协议, 在内容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条款、商业秘密范围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应当以例举式方式对要保守秘密的事项、范围给予明确, 这是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劳动法》第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者都是以保密协议中所确定的范围为墓础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要求保守秘密的事项、范围在保密协议中向另一方当事人指明可以加以辩识的秘密形式和行为措施, 这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所决定的, 也是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根据在协议上的体现。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在管理、经营活动中, 只能将商业秘密用于职责范围内事项和约定目的, 不得向非职责人员和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泄露商业秘密,以此确定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
  对于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的流动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服务,协议双方应当结合已确定事项的商业秘密存在方式和信息的价值时效,就流动时间、资格条件、流动后从事的职业和服务的行业作出具体规定。
  人才流动是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有预测地考虑到这种事实所带来的影响。
  商业秘密的边界是十分模糊的,无论权利, 还是义务, 法律都要求以例举方式确定, 因此, 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在保守、使用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等方而, 双方是否有过错, 以及不可抗力情况具体规定免责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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