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关于商业秘密涵义的基本考察,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揭示出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未被权利人同领域所普遍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指出商业秘密已从最初的技术秘密,逐步扩大到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内的所有具有商业秘密特征的信息,并且仍继续扩大其范围。(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关键词:商业秘密定义范围
一、我国商业秘密定义的发展
商业秘密长期以来就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的形式在我国民间实际存在。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并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严格说来,这只是对商业秘密外延的简单列举,不能算作定义,这一解释并未揭示其本质内涵。
1993年9月2日我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揭示了这一概念的真正内涵。根据本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概括地规定为某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的是概括的方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的界定完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同时在第五款中又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即将技术信息具象为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将经营信息具象为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拓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产品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商业秘密的涵义经历了从不严谨到逐步严谨的过程,范围不断扩大,且日益显示无法穷尽的本质特征。名称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外延方面,商业秘密概念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可见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涵义也存在三种学说。其一为概括说,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其二为列举说,上述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即是,但这种释义毕竟不能构成法的渊源。其三为概括列举结合说,即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界定,但它毕竟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作者认为,我国尽管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相同,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借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的作法,采用概括列举结合说对商业秘密的概念重新作出新的、明确的界定。这种界定方法兼具概括式及列举式之长,摒弃二者之短,有助于人们对商业秘密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操作。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是密切联系的,商业秘密的概念通常决定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由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工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发展到商业秘密,也体现了广泛性的特点和要求,保持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目前在我国,对商业秘密范围进行比较全面和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是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操作。(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大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从广义上,商业秘密应包括具有商业价值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营信息。国外有学者认为,除了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国家秘密,涉及人身属性的个人生活与隐私秘密外,其他所有均属商业秘密;也有学者认为,除了专利信息与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外,其他均可属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作者认为,如果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太窄,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保护范围宽泛一些,有利于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从广义上界定。随着科技、经济、文化的进步,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也会不断充实发展,现在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不可能穷尽将来出现的商业秘密的新内容。我们也应以一种开放的理念来对待商业秘密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商业秘密的概念应界定为: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未被权利人同领域所普遍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具体包括:(一)技术信息。指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定配方、技术秘诀及产品制造、处理、储存的工序、方法等信息。(二)经营信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产销政策、货源情报、经营计划、客户名单、购物意向、广告策略和特别需求等信息。(三)管理信息。指在农工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中有效运作的专门管理技术,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步骤及管理公关等。
正确认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有利于国家对法律的完善,从而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专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傲人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兵强将勇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我国商业秘密定义和发展是什么?
时间:2018-11-02 18:19来源:邱戈 龙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下一篇: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和保护是什么?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