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告诉你我国的商业秘密理念是什么

时间:2018-11-30 18:4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计划、方案、程序、经营决策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某种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不公开状态的信息。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权利人必须履行一定的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责任。没有履行这个责任,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

        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预期利益。权利人能通过现在或将来使用商业秘密给自身带来现实的经济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从法律角度分析,它既可体现为作为财产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也可体现为阻止他人无正当理由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

       3.合法性。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获取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权利人通过独立研发或有偿获取、继承、受让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本身是合法的,非法的或不享有保密权利信息的经营者不是商业秘密。如窃取的商业秘密、违禁品的制作方法、上市公司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信息等。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在我国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法律保护。直到1987年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我国才有了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未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构成要件等,但是,这却反映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理念。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成为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新的起点。此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都体现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或规定,有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但与现实需要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特点,应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当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能充分满足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应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以下修改:

       1.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一种无形财产,属于民商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以《民法通则》为普通法的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的一部特别法。

        2.明确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商业秘密形成有效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这是司法实务部门反映最为强烈的要求,应作为修改的重点。首先,应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赔偿损失,如果该商业秘密尚未完全公开,侵权人应当停止披露或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其次,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往往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遵循通常的民事赔偿原则,势必显得制裁无力。因此,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以保证《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刑法中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协调性。第三,规定对于网络世界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第四,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3.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可以补偿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在于它加重了对侵权人的经济性制裁。同时,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这样,侵权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经济成本,也要面临来自国家的制裁。侵权成本的增加,不仅使侵权人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的侵权成本远远高于其所获取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其在经济竞争中自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商业活动,也会震慑其他有类似不法企图的潜在侵权人,以达到纯洁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环境。

        (二)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估量,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由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把起诉权和举证责任交由当事人,且作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邱戈龙“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专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傲人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兵强将勇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