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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2-31 14:4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标准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刑法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但是,该标准规定不明确,因而这种定罪和量刑标准的模糊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冲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必须在事前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对导致构成犯罪标准的规定不明确,则公民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就不可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才会导致刑事上的责任。如果处罚这种公民未预知后果的行为,显然会妨害公民的行为自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的缺陷及完善 
 
   在罪刑配置上,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属于“厉而不严”的模式,即犯罪圈小而刑罚重。刑罚结构表现为以自由刑为主,辅之以罚金刑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个刑罚幅度,即“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表现出我国现行《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的两点不足: 
 
   第一,刑罚种类少。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种包括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缺乏必要的资格刑和剥夺财产刑。 
 
   第二,刑种顺序设置不合理,自由刑适用过多。在刑罚体系中,主刑、附加刑之分代表着国家对刑种所持基本态度,主刑是主要或基本的刑罚,附加刑是次要或辅助的刑罚。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将罚金置于有期徒刑、拘役之后并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即表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刑是自由刑,罚金只是一种附加刑,而不是主要刑罚。 
 
   基于以上两点不足,我们应当逐步优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建立适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特点的法定刑体系。
 
   首先,为适应不同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增加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将罚金作为法定刑的首选刑种,提高罚金刑在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犯罪中的地位。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数额予以明确规定,增加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最后,设立资格刑,使犯罪人丧失再犯的条件。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一种刑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罚种类中增设如“剥夺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的资格刑,以达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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